EP持有人新加坡董事职位的任职规则与申请指南

EP持有人新加坡董事职位的任职规则与申请指南

EP持有人新加坡董事职位的任职规则与申请指南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外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跨国企业在新加坡布局和设立分支机构已十分普遍。在此背景下,不少专业人士以就业准证(EP)身份在新加坡任职,并随之产生在其他关联或非关联公司中出任董事的实际需求。

因此一些客户都感兴趣的问题就是:“我用A公司的EP身份,可以去B公司当董事吗?”

先说结论:根据《2012年外籍人力雇用(工作准证)条例》第11条文,如果EP持有者取得了人力部(MOM)发出的同意书(LOC),就可以担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若未取得相关批准即实际履行董事职责,不仅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导致未来用工及准证申请受到限制。

01、哪些公司被视为符合资格?

在新加坡,当EP持有人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时,他们需要根据《公司法》履行董事职责,这就定义了一种需要EP的“工作”,而EP持有人通常只能为其工作准证上指定的雇主工作。

EP持有人新加坡董事职位的任职规则与申请指南

针对这种情形,在官方文件中明确规定:

MOM通常会批准EP持有人在与其主要雇主存在公司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中担任第二董事职务,因为此类任命可能对其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关键性作用。

此外,MOM亦可能批准EP持有人在与其主要雇主存在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中担任第二董事职务,例如主要雇主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旗下的其他子公司。

EP持有人新加坡董事职位的任职规则与申请指南

两种架构如上图所示

要点一:只认可公司层面的股权关系

若A公司(EP雇主)与B公司(拟任董事公司)仅有同一批自然人股东,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公司持股关系,MOM通常会认定双方不具备“公司层面的股权关系”,并据此拒绝签发LOC。

要点二:在ACRA系统中可核查

相关股权结构必须能够在ACRA中核验,仅停留实际控制层面的关系,即便关联程度较高,也难以获得审批。

要点三:与EP的主职具有关联性

LOC 属于对EP主体工作的附加许可,其监管出发点在于不影响EP持有人的主要受雇职责。基于此,拟任董事职务应当能够体现与主职工作的内在关联,而非与现有岗位缺乏关联的单纯兼任安排。

02、在无关联公司能否担任董事?

那可能就有人会进一步追问:“ 如果拟任董事的公司与EP持有人的主要雇主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是否就意味着完全无法获得LOC?"

对此,MOM的处理逻辑是——在此类情况下,MOM将依据相关行业主管或行业发展机构的评估意见作出判断。只有在该政府机构对申请表示支持的情况下,MOM才可能批准并签发LOC 。

例如: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许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被允许在其投资项目中担任董事,因为这一行为得到了MAS的支持。

在新加坡担任董事职务,已成为不少专业人士实现职业进阶的重要路径。充分理解并合规履行相关法律与行政要求,是保障职业规划顺利推进的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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