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加拿大移民人道理由不能豁免公共政策资格
2026年7月22日,加拿大移民局发布了一项新的内部审理指引,专门处理这样一类永久居民申请:申请人通过加拿大境内某项永久居民公共政策申请移民,但本人没有完全满足该公共政策规定的条件,于是同时提出人道与同情理由,希望移民官豁免缺失的条件。
移民局这次把答案说得非常明确:人道与同情理由可以用于申请豁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或《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中的部分要求,但不能用于豁免某项公共政策本身设定的资格条件。
这项更新不是取消人道主义申请,也不是说以后申请人不能同时提出人道理由,而是划清了两条法律路径之间的边界。
一、公共政策与人道主义申请,不是同一个“兜底机制”
加拿大移民法中,经常被混在一起讨论的两种特殊救济路径,其法律基础其实不同。
第一种是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2条制定的公共政策。移民部长可以基于公共政策需要,为一批处境相近并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提供永久居民通道,或者豁免某些法律及条例要求。
例如,加拿大过去曾针对部分香港居民、医护人员、建筑工人,以及某些受国际事件影响的群体制定境内永久居民公共政策。
但这些公共政策通常都有明确条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居住地点、工作经验、职业、语言、递交时间及家庭关系等。申请人必须满足该项公共政策列出的全部条件,才能依照这条通道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第二种是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1)条提出的人道与同情申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H&C申请。移民官可以基于申请人的加拿大定居程度、家庭关系、返回原居国可能面对的困难,以及受直接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等因素,考虑豁免部分法律或条例要求。《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1)条
问题就在于:公共政策自己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不是《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或《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中的要求。因此,移民官没有权力通过第25(1)条的人道酌情权,把部长在公共政策中明确设置的门槛取消。
二、具体会发生什么?
假设某项公共政策要求申请人:
- 在特定日期前进入加拿大;
- 具有规定年限或类别的加拿大工作经验;
- 居住在魁北克以外;
- 属于政策指定的人群;
- 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其中一项,却在申请中表示:“虽然我不满足这项条件,但我在加拿大已经定居多年,孩子也在加拿大上学,希望移民官基于人道因素给予豁免”,这份公共政策申请仍然应当被拒绝。
移民官需要在拒签信中:
- 明确指出申请人没有满足公共政策的哪一项条件,或没有满足哪些法律及条例要求;
- 承认申请人确实提出了人道与同情请求;
- 说明人道理由不能豁免公共政策本身的资格条件;
- 告知申请人,如果希望获得正式的人道主义评估,需要重新按照H&C类别递交永久居民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更重要的是,申请人不会因为在公共政策申请中附加了H&C请求,就自动获得一次独立的人道主义决定。
换句话说,移民官拒绝公共政策申请后,不需要再单独判断申请人是否应当基于H&C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也不会自动把原申请“转成”一份独立的H&C申请。
三、这不等于加拿大取消了H&C申请
这次更新很容易被误读为“加拿大收紧人道主义移民”或者“H&C以后不能豁免条件”,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独立H&C申请仍然存在。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境内外国人,仍可以依据第25(1)条提出永久居民申请,请求豁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或《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中的部分要求。IRCC人道与同情申请指南
本次指引限制的是:不能把H&C当成公共政策申请里的“万能补丁”。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公共政策本身规定的核心条件,正确的做法不是把大量困难证据附在同一份申请中,期待移民官放宽条件,而是应当重新判断:
- 申请人是否确实满足该公共政策;
- 缺失的是法律或条例要求,还是公共政策自身条件;
- 是否应该改为独立递交H&C申请;
- 是否还有其他常规永久居民途径;
- 当前身份以及递解风险应当如何管理。
四、“程序公平”也不一定能给申请人补材料的机会
新指引还重申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可能不符合公共政策条件,通常应当按照程序公平原则,将具体疑虑告知申请人,并给予其回应和补充说明的机会。
但如果某项公共政策已经明确要求申请人在递交时提供评估资格所需的全部材料,移民官可能不需要再次发出程序公平信,要求申请人补交原本就应当随申请提交的证据。
因此,不能把“等移民局来信再补”当成申请策略。公共政策申请在递交时就应当完成逐项资格核查,并将每一个强制条件与证据准确对应。
五、对申请人和顾问有什么实际影响?
这次更新意味着,今后在处理境内公共政策申请时,必须先区分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申请人满足公共政策条件,但证据不充分
这种情况的重点是补强证据,证明申请人事实上已经满足条件,而不是请求移民官基于H&C放弃条件。
第二种:申请人不满足公共政策条件,但缺失的是可以依法豁免的法律或条例要求
这种情况需要准确指出所请求豁免的具体法律条款,并确认第25(1)条是否允许移民官考虑该项豁免。不是所有不符合项都可以通过人道理由解决,涉及严重安全、侵犯人权、国际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不准入问题时,H&C也不能提供豁免。
第三种:申请人不满足公共政策本身的核心条件
这种情况下,继续以公共政策为主要申请路径,风险通常已经很高。无论申请人的家庭困难多么真实、孩子受到的影响多么严重,移民官都没有权力改写部长设定的公共政策条件。
真正可行的做法,往往是重新评估是否应当独立递交H&C申请,而不是在一条法律上走不通的公共政策申请中不断增加人道材料。
六、这项更新真正堵住的是什么?
过去,一些申请会把“公共政策申请”和“H&C请求”捆绑在一起,希望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满足公共政策就按公共政策批准;不满足公共政策,就请移民官转而基于人道理由批准。
现在IRCC明确表示,这种理解并不成立。
公共政策申请与独立H&C申请有不同的法律基础、申请结构、费用和审理逻辑。申请人在公共政策申请中提出人道因素,并不等于已经递交了一份完整的H&C永久居民申请,更不会自动获得第二次独立评估。
这项更新表面上是内部审理流程的澄清,实际上传递了一个很重要的信号:特殊政策不代表资格条件可以灵活解释,人道因素也不能替代最基本的项目资格。
提醒
对于正在考虑境内公共政策或人道主义申请的家庭,最危险的并不是证据少,而是一开始就选错法律路径。
在正式递交前,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
- 不符合的是公共政策条件,还是移民法及条例要求?
- 移民官是否依法有权豁免这个条件?
- 如果公共政策申请被拒,是否应当从一开始就准备独立H&C申请,而不是期待移民局自动转换类别?
人道因素再强,也必须放进一条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申请路径中。真实困难不能替代资格条件,感人的材料更不能弥补申请结构本身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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