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对移民人士财富管理的影响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可谓亮点很多。这里主要谈谈本次修正对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影响,简单的一句话:加大了对高净值人士的征税、反避税的力度。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直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有很多议论。本次修正之前,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最高,达到45%;但是转让资产的,取得利息、股息所得,税率仅为20%,当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免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20%,加成征收最高也只有30%;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投资人或合伙人适用的最高税率也只有35%。所以,单纯从税率的角度看,工资、薪金的边际税率最高。
税法的要义应当是“杀富济贫”,减税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从本次修正来看,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且扩大了低税率适用的区间,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普通劳动者来说,确实是减税了。但是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征管的力度大了,合法避税难了,原来的一些税收筹划方法不能用了,或者说有风险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综合所得的改革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特定高净值人士来说,税负是增加了,没有减少。比如纳税人既有工资薪金收入,还有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如果超过一定数额,税负会比原来增加。虽然本次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又扩大了低税率适用的区间,但是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最高税率有所提高,比如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由30%提高至45%。
2、最强“武器”,居民纳税人的新标准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对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这一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修改前,个人所得税法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作为判定一个人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的两个选择性标准,只要满足一个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实践中,只要安排一次30天以上的境外旅行,或者一年内累积在境外停留超过90天,就可以轻松地符合“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条件,从而不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将183天作为判定税务居民的标准,这样一个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的标准将会使得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真正开始发威。这一标准的明确,预计境外金融机构会加大对中国客户税务合规的审查。
原来针对高净值人士税收筹划的方案之一,“买本护照”恐将失去作用了。可以试想,当你持有一本其他国家的护照但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中国时,怎样证明自己是“中国非税务居民”呢?再者,当你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上填上你是他国税务居民、但你护照上证明你183天以上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不需要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金融机构就可以直接判定你已经构成“中国税务居民”。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因此,一个护照完整的复印件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共享的出入境记录就完全可以说明一切。
大部分国家认定税务居民的标准远远比国籍这个标准要严,不拥有一国的国籍,并不代表你一定不是该国的税务居民。根据税法的一般规定,一旦你被认定属于一国的税务居民, 你就要就全球所得负有向该国纳税的义务。一个人如果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中国有权对其全球所得进行征税,但是对于从非本国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怎么办呢?靠的就是信息交换。其中一个就是CRS, 中国也是成员之一。其实,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是呼应的CRS。高净值人群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自己的税务居民国,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收入的类型和来源地,以及适用的税率,还有更重要的是否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这也将成为未来高净值人士税收筹划的思路。
3、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第八条,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正常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存在以上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新增的反避税规则最重要的影响是高净值人士个人与关联公司须遵循公允交易原则,同时意味着通过离岸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架构可能行不通了。比如常见的离岸架构中,中国自然人直接持有BVI、开曼公司的股权,并间接持有境外权益。原来仅仅是该等离岸公司分红的时候,境内自然人才有纳税义务。现在如果存在离岸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行为,将被视为股息分配(该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借款(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也可能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了)。
再者,许多高净值人士通过离岸公司来持有飞机、游艇、汽车等资产,实际是自己在使用、消费。今后,个人对飞机、游艇等使用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支付使用费,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或者视同个人获得股息等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还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大都采用类似架构,离岸公司是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即使不做股息分配,离岸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同样可能进行纳税调整,即离岸公司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个人股东在中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更加“大胆”一点预测,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有一个标准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未来离岸公司本身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这个更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话题。根据中国与BVI政府签署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BVI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一旦认定,BVI公司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影响就太大了。
4、所谓“弃籍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申报和税款清算。因此“弃籍税”不是新税种,仅仅是一种形象的叫法而已。
所谓“弃籍税”确实能有效的打击以避税为目的的放弃国籍的行为,也可以有效的防止的资产外流。至于如何操作,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情况。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明确了“程序义务”,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需要主动申报,其二、鉴于申报的时候还没有放弃国籍,说明申报的时候还是中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纳税并补缴可能存在的欠税、滞纳金等。
当然,如果在没有欠税的情况下移民出境,这个所谓的“弃籍税”其实并没有任何影响;反之,则需要在注销中国户籍之前缴清所有应纳税款以及可能存在的滞纳金,甚至是罚款。
5、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新增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之前有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存在类似要求,但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本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如果各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都严格执行的话,再结合现行有效的关于转让对价的一些规定,那么股权转让的各方有必要提前做合理的税收筹划了。
鉴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依法纳税可以实现“涉税零风险”,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没有税务合规风险”就是一种巨大利益。当然,合理的税收筹划还是有用武之地的,高净值人士有必要提前准备了。
如果您对《新个税法对移民人士财富管理的影响》中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可以添加楹进集团顾问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