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香港永居后,财产如何向香港转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居民,特别是企业家,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拿到香港身份证的那一刻,会产生很多困惑,例如,我需要注销内地户籍吗?原来设立的公司性质能享受外资待遇吗?财产如何向境外转移?
1、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国籍会发生变化吗?是否需要注销内地户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对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投资,参照外国投资者进行管理。而且,香港地区有独立的司法权,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很多人印象当中,成为“香港人”,好像就成了“外国人”。这当然是错误的,港澳台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内地居民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国籍。但是,香港永久居民就全部是中国国籍吗?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规定,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是中国国籍,也可以是外国国籍。大部分香港永久居民都是中国国籍,但是也有少数其他国籍的居民。
内地的常住居民身份为户籍制度确立的“户口”,而不设户籍制度的香港则是“永久性居民”身份。中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必须注销户籍,但是要求以投资移民等方式取得香港永居身份的内地居民,在香港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一般称回乡证)时,必须先提交已注销内地户口的证明。
结论:国籍没有变化,但是常住地发生变化,理论上应该注销内地户籍,但是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不注销户口,不存在明显的违法风险,但是不能申请回乡证,在海关需要以大陆居民身份出入香港。
2、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个人财产如何向香港转移?
根据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赴香港定居的自然人可将其在境内取得的财产变现,购汇并汇出境外。2014年1月,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报国家外管局备案的要求,并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等要求。但是,按照规定申请时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超出50万美元需要提供),以及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等资料。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结论:可以申请汇出,但是监管严格,汇出金额、汇出时间存在严格限制,对巨额财产的汇出需要提供来源证明甚至税收证明。
3、成为香港永久居民迁,已经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
性质是否会发生变更?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55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结论:性质不会发生变更,还是内资企业。
4、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能否继续在境内公司任职?
根据2018年8月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结论:无任何影响,且无需办理任何就业许可。
5、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未来继续在境内新投资设立的公司性质?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2019年3月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虽然没有明确“外商投资”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但是新闻发言会上,发言人已经明确表态,港澳台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属于单独关税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制订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
结论:未来如果以香港居民身份新设、增资或购买境内公司,均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适用《外商投资法》。
6、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如果想把原先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4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第15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第1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下,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也就是俗称的“跨境免税重组”,但是实践中真正能够适用的案例较为罕见。例如,根据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显然主观性很强,税务部门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中国近年来极为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获得税务部门认可的难度应当很大,但是值得深入研究其可行性。
结论:如果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按照审批机关认为公允的评估价进行转让,且需要有资金在有限时间内支付对价。即使并购各方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也必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适用跨境免税重组难度很大,但值得深入研究其可行性。
7、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可以用所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吗?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境外投资者如果以境外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必须满足境外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或者“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鉴于以境外上市为目的存在主观性,相关规定不仅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需经商务部审批)、融资完成时间(1年)和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的要求,而且设置了境内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时间要求(6个月),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当然,如果恰好确实存在境外上市需求,则不仅可以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换股手段,而且可以适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俗称“59号文”)中关于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而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结论:由于境外股权很难确定其市场价值,因而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因此,目前仅对存在公开交易的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为了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实现境外上市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允许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为了堵住资产变相外流的漏洞,对于特殊目的公司换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总结与建议+
1、我国高度重视并严格限制境内资金的流出,因此,一旦披露香港居民身份,原有投资不会受到影响,但是新的投资均将按照外商投资纳入管理。在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对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资金往来仍将处于严格管理之下,预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居民身份的变化而申请资金出境仍将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中国特殊的现状,企业家个人财产往往缺少收入来源证明,以及个人纳税证明,反而内地公司以对外投资的方式申请资金出境时,尚未要求提供来源证明。即使要求提供,公司主体比起个人主体来也更为容易,因为公司有相对完善的纳税记录。因此,以内地公司对外投资方式使资金合法出境,也许比个人移民财产出境方式更为便利。
2、由于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的跨境并购,本质上也是资产(股权)的出境,因此同样面临严格的监管。理论上,首先只针对“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次,用于支付的境外公司股权必须是境外上市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最后还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后续操作(融资时间、回境时间等)做出严格要求,基本堵死了试图通过以特殊目的公司名义换股出境的途径。
3、内地居民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后,只要不申请回乡证,可以继续保留内地户籍,继续使用内地身份证。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处罚规定,因此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作为本就属于一个国家的港澳台地区,相信今后港澳台居民也将逐渐与内地居民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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