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最新Q&A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最新Q&A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最新Q&A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3月1日起正式接受申请!根据计划,符合资格申请人需要在香港投资3000万或以上港元。其中,2700万港元需投资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另外,设300万港元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主要为创新科技等有利于香港长远发展的相关项目。

合资格申请人包括18岁或以上的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澳门特区居民及中国台湾华籍居民。申请可携同配偶、孩子等受养人来港。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以作投资,其后会按“2+3+3”年模式处理正式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等流程,并在第7年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题Q&A资格详情

Q:
申请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有限期吗?
A: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全年接受申请。

Q:
申请人的受养人来港的安排为何?
A:

在本计划下,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Q:
申请人到港后离婚,其前配偶可否延长逗留期限?
A:

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才会获得考虑。

Q:
受养人的逗留有否期限或其他限制?
A: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即申请人)的逗留期限一致。受养人来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Q:
申请人来港后能否工作及从事商业活动?
A:

申请人可在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工作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Q:
申请人如已居于香港(如已透过其他人才计划来港),可否申请本计划?
A:

申请人只要符合本计划的申请资格,不论居于香港或以外地方,均可提出申请。

Q:
申请人多久后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后退出本计划的安排为何?
A: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连续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Q:
申请人只将资金投资在香港,但本人不在香港,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吗?
A:

不可以。申请人及其受养人须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Q:
如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其投资会如何处理?
A:

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题Q&A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

Q:
净资产规定下的资产/资本可以共同拥有吗?
A:

不可以。申请人须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Q:
在购买、持有及出售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支出会被计算入最低投资门槛吗?
A:

在购买、持有及出售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费、费用、佣金、印花税、税项、征费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会被计算入最低投资门槛。

Q:
可否在申请人/投资者的指定帐户进行保证金(孖展)交易?
A:

否。申请人/投资者在指定帐户内的所有投资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进行交易。

Q:
申请人可否投资于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可否投资多于一个非住宅房地产?申请人可否转换房地产?
A:

申请人可投资于商用及工业混合用途的房地产,但不可以投资于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购买的物业数目不受限制。申请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产转换至其他非住宅房地产,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获许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务证券),或从其他获许金融资产转换至非住宅房地产。

Q:
申请人可否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取得银行或其他贷款?
A:

可以。申请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进行按揭和转按,但只有投资于非住宅房地产中的资本净额(即申请人自行出资的部分)才算在本计划下合资格投资,而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Q: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由谁负责管理?
A: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会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

填报净资产报表参考指引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题Q&A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Q:
申请人可在哪里获取有关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资讯?
A: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在其网站设立专属网页发布及登载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列表(列表),详情可浏览有关网址。根据证监会记录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段所列的资格准则的集体投资计划将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列表。

Q:
本计划有没有就合资格基金的本籍有任何要求? 获证监会根据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基金互认安排认可的基金能否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A: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基金的本籍有特定的要求。一只基金,不论本籍为何地,只要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i) 段所列的资格准则,便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Q:
本计划有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往绩或管理资产规模有任何要求?
A: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往绩或管理资产规模有特定的要求。

Q:

根据计划规则第5.1(e)(i)段的规定,要符合资格成为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证监会认可基金必须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第9类持牌人)管理。就此而言:(a)“管理”是指什么?(b)如果第9类持牌人只担任某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该基金能否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c)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是否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A:

解答(a):就计划规则中第5.1(e)(i)段而言,「管理」是指该第9类持牌人(不论作为管理公司、获转授投资职能者或共同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就有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解答(b):由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所指的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并不会就相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因此如果第9类持牌人只担任某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则该基金将不会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解答(c):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仅会在该第9类持牌人已获转授该基金全权投资管理职能的时候方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为证明该基金符合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基金须向其持有人发出通知,以知会持有人该基金目前正在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而该通知应在发出后刊登于该基金的网站上并送交证监会存档。在收到有关通知后,证监会将安排将该基金列入列表。如该基金随后不再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并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所指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一般而言管理公司应于至少14个公历日前呈报证监会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持有人。在接获有关呈报后,证监会便会安排将该基金从列表上移除。

Q:
如果投资者已对本计划下的一个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作出了投资,但该集体投资计划随后不再符合计划规则第5.1(e)段下的资格准则,并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该投资者是否需要将其在该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投资转移到其他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他获许金融资产?
A:

当一项获许金融资产基于任何理由不再是获许金融资产时(例如该项获许金融资产因完全亏损而无法变现),本计划并没有规定该项资产必须转换为另一获许金融资产。在此情况下,只要该金融资产仍由投资者实益持有,就该项个别申请符合投资管理规定而言,该项资产仍被视作获许金融资产。尽管如此,如果获许金融资产因任何原因不再存于投资者的指定帐户(例如,该资产被第三方扣押用于偿还债务),为符合已承诺的投资并维持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投资者须再投资于另一项获许投资资产,该投资金额应相当于被扣押的获许金融资产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场价值。

Q: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发行人是否需要提交任何申请以使该计划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列表(列表)?
A:

证监会将在其网站设立专属网页发布及登载列表。根据证监会记录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段所列的资格准则的集体投资计划将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列表。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发行人并不需要就此向证监会作出任何事先申请。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须在被列入列表前按本常见问题类别第4题下描述的安排证明该基金符合计划规则第5.1(e)(i)段。

填报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参考指引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见问题Q&A其他问题

Q:
申请人在投资亏损时需否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A: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总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或什至完全亏损,申请人无须投入资金以填补当中的差额。

Q:
当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3,000万港元的最低投资门槛时,申请人可否套现差额?申请人可否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A: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增长至高于3,000万港元,申请人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惟申请人可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Q:
申请人可否转换获许投资资产的组合?
A:

申请人可在获许金融资产与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条件是他/她必须遵守投资规范原则,即把按市值处置或变卖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申请人在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时,必须遵守计划规则第8.2段所载的条文。无论是把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或把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非住宅房地产,或非住宅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申请人必须分别在完成变卖和完成购置交易后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人亦须提供所有显示获许投资资产组合成分变动的证明文件。

Q:
如获许金融资产在购买后变成不符合本计划资格(例如股票被除牌),应如何处理?而出售相关金融资产后有否投资规定?
A:

如获许金融资产在购买后变成不符合本计划资格(例如股票被除牌),申请人可继续持有相关资产而无须将相关金融资产立即转换成其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仍会被视为符合投资要求。如申请人决定出售该已不符合本计划资格的金融资产,申请人必须转换至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Q: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会否影响原有由入境事务处处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申请及相关投资?
A:

原有由入境事务处处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申请及相关投资不会受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影响。入境事务处将按原有的资格准则及规则处理原有计划下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申请。为免生疑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只适用于2024年推出的新计划,与于2003年推出并于2015年1月15日停止接受申请的原有计划运作无关。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常用表格

净资产审查申请书

净资产报表样本

投资规定审查申请书

获许投资资产报表样本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推出,无疑为香港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通过提高投资门槛、纳入非住宅房地产投资、助力资产管理和金融界别发展以及与新加坡等金融中心的竞争,香港正努力打造成为全球高净值资产的聚集地。对于寻求在香港落户发展的富裕家庭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有意向的朋友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小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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