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者指南:贷款模式与股权模式,如何抉择?
目前,市面上我们能看到的EB-5项目介绍中,资金结构通常被描述为“贷款模式”或“股权模式”。这两种模式到底有何不同?到底哪种更有利于投资人呢?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资金结构,指的是一个项目在融资时由不同渠道募集的资金之间的构成和比重关系,通常分为债务资金和股权资金。债务资金如高级贷款、第一贷款和夹层贷款,股权资金如优先股和普通股。
目前,市面上我们能看到的EB-5项目介绍中,资金结构通常被描述为“贷款模式”或“股权模式”。
严格意义上,所有EB-5项目实际上都是股权模式,因为移民法要求投资者是“投资到”而非“借款给”某个美国企业。那么,为什么EB-5项目中会还出现所谓的“贷款模式”呢?
这是因为,EB-5行业在法律规定下采用了一个重要的变通方法。EB-5投资者通过投资于新商业企业(NCE),从而与就业创造企业(JCE)形成关系。具体实现方式包括:
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NCE,与NCE建立股权关系;
NCE再将资金投入JCE,这时可选择以股权或债权的形式进行。
在区域中心(RC)项目中,RC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NCE,并招募EB-5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入股NCE。之后,NCE可以选择将资金以贷款形式或股权形式投入JCE。因此,NCE起到了“中间载体”的作用:既符合移民法要求的“投资”,又实现了在EB-5语境中NCE对JCE的贷款或股权模式。
简而言之,在EB-5项目中:
如果NCE以借贷方式向JCE提供资金,这被称为债权模式;
如果NCE通过入股向JCE提供资金,这被称为股权模式。
从本质上看,EB-5投资者在NCE层面上以股权形式入股,满足了移民法的基本要求。而NCE向JCE的贷款或股权关系则构成了市场推广中所称的“债权”或“股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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