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的最后底牌:第二信托,是诚意还债还是金蝉脱壳?
今年9月份,乐视网前创始人、Faraday Future(FF)联席CEO贾跃亭通过微博宣布设立第二个债权人信托,承诺将未来个人潜在收益的50%用于偿还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尚未了结的债务。
此举延续了他自2017年赴美以来的“还债”承诺,但背后所反映的跨境债务法律冲突、信托结构局限性及商业可行性争议,使其成为观察跨境债务重组的一个典型案例。
图源:微博
一、跨境债务的法律分割:中美破产体系的双重困局
贾跃亭的债务问题自始具有跨境属性,2019年,他在美国依据《破产法》第11章启动个人破产重组程序,借助“自动中止”条款暂时冻结债权人的追索,并设立了首个债权人信托,将所持FF股权注入其中,约定以股权变现所得偿还债务。
这一安排在美国法律框架下具备效力——2025年4月,贾跃亭称“在美国法律下已无债务”,依据正是美国法院批准的破产重组计划对已申报债权的豁免。
然而,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债务清偿逻辑则完全不同,截至目前,中国法院仍将贾跃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未清偿债务超过10多亿元人民币。
这一矛盾源于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的实际困境:中国尚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互惠原则”。
由于中美之间缺乏稳定的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机制,美国法院的债务豁免裁定无法直接在中国境内生效,中国债权人仍需通过境内法院申请执行,而贾跃亭在境内的可执行资产已基本处置完毕。
在此背景下,第二个债权人信托的设立被视为填补法律空白的一种尝试。
首个信托的资产(FF股权)及偿债安排仅受美国法律约束,无法覆盖中国境内债务;而第二个信托的核心目标,正是通过绑定贾跃亭未来的个人收益,为中国境内债权人提供一条新的偿债路径。
二、二次信托的结构透视:未来收益的“画饼式”风险
与首个信托以FF股权为核心资产不同,第二个信托的资产来源更为复杂,其本质是与FF及QLGN(Qualigen Therapeutics)的商业命运深度绑定的“对赌”。
1、FF股权激励的虚幻性
贾跃亭的股权激励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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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FF股价每上涨5美元或市值增加7亿美元,他可获得1%的股权激励,上限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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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在持有5%股权的基础上,股价每上涨20美元或市值增加30亿美元,可再获1%的激励,累计上限为9%。
要获得全部9%的股权,FF股价需突破106美元(约为当前股价的100倍),或市值达到160亿美元。然而,截至2025年7月,FF市值仅约1.6亿美元,股价长期在1美元左右徘徊,且多次面临纳斯达克的退市警告。
股权激励的实现难度极高,其价值高度依赖股价表现,而FF本身的商业生存能力仍存有重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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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QLGN投资收益的杠杆风险
QLGN是一家专注于癌症治疗的生物科技公司,目前仍处于业务转型阶段,尚未实现稳定盈利,贾跃亭通过借款方式对其进行投资,意味着这笔投资本身带有杠杆属性。
收益的实现不仅取决于QLGN的技术转化与产品上市等商业进程,还需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才能纳入信托用于偿债。
这种“二次分配”结构进一步降低了债权人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三、贾跃亭设立还债信托而非直接偿还的深层动机
贾跃亭选择设立第二个债权人信托,而非直接偿还债务,本质上是一种经过设计的债务重组与资产隔离策略,旨在实现“债务延期、资产保护、信誉修复”的三重目标。
其一,规避法律追索风险
贾跃亭在美国的债务已通过破产重组和首个信托安排获得解决,但在中国仍有未了结的债务。
由于中国尚未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仍可通过法院判决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设立第二个债权人信托,贾跃亭试图将中国债务纳入美国法律框架下的重组计划,延长清偿周期,从而避免被中国债权人直接追索。
其二,实现债务重组与延期支付
贾跃亭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仍有约10多亿的债务未解决,直接偿还不具现实可能。
借助信托安排,他将债务转化为对未来收益的分配权,而非立即支付现金,从而为FF和QLGN的业务发展争取更多时间,以期未来产生可用于还债的收益。
其三,平衡偿债与事业发展
FF的造车业务需要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而贾跃亭个人资金有限。通过信托安排,他可以将部分收益用于还债,另一部分继续投入业务运营,以此在偿债压力与公司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其四,修复信誉与公众关系
设立还债信托是贾跃亭试图重建公众和债权人信任的一种方式。通过公开承诺将未来收益的50%用于还债,他意在表明自己具备偿还意愿,但需要时间实现收益。这种制度化的承诺比口头表态更具说服力,有助于缓解外界对其“跑路”的批评。
然而,贾跃亭的信托安排仍面临中国法律对境外信托的严格审查:根据中国《信托法》第15条和第17条,信托财产应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信托设立存在“欺诈性转移资产”的意图,中国法院仍可能穿透信托结构,追索相关财产。
总体来看,贾跃亭的第二个债权人信托更多是一种法律架构上的策略安排,旨在通过未来不确定的收益来应对当前债务困局。然而,从实际可行性角度看,这种高度依赖FF和QLGN业务成功的偿债路径几乎难以真正解决其债务问题,更多体现为一种拖延战术与形象修复手段。
随着中国在跨境债务追索机制方面的不断完善,以及香港法院在相关案件(如对许家印信托的判决)中形成的先例,贾跃亭的信托安排可能面临愈加严格的司法审查。
贾跃亭的案例,深刻揭示了在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中,进行前瞻性、跨司法管辖区的合法合规安排的重要性。面对市场与法律的不确定性,专业的全球资产配置与风险隔离方案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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