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禁了出生公民权,最高法院为何仍裁定"来美生子"合法?
2026年6月30号,美国最高法院对Trump v. Barbara, 609 U.S. ___ (2026)作出裁决,否决了特朗普政府有关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能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的行政命令。
这份裁决不仅维持了出生公民权,而且比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适用范围,可以说是近百年来关于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最重要的判决之一。
一、这项判决彻底否定了行政命令限制出生公民权的做法
特朗普总统2025年的行政命令认为:如果母亲非法居留,或者只是临时合法停留(例如B签证、F-1、J-1、H-1B等),而父亲又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那么孩子不应自动取得美国国籍。
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法院最终裁定:
凡是在美国出生,并受美国法律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的儿童,即为美国公民。非法居留父母、临时签证父母所生子女同样属于这一范围。
二、法院把"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解释得非常明确
这是整份判决最重要的法律意义。过去支持限制出生公民权的人一直主张:"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应理解为“完全效忠美国(complete allegiance)”
因此:
-
非法移民
-
B1/B2游客
-
F1学生
-
H1B员工
-
J1交流访问者
他们认为这些人都没有真正效忠美国。最高法院完全否定了这种解释。
法院认为:"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的真正含义就是:美国对这个人在美国境内具有法律管辖权。
因此:只要美国法院可以审判你,美国警察可以逮捕你,美国法律适用于你,你就属于美国jurisdiction。
三、法院明确指出:临时停留的人也属于美国管辖
这一点几乎就是专门回应近年来关于“来美生子”的争议。法院引用了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建国后的判例,指出:即使外国人只是:
-
temporary sojourn(临时停留)
-
business(商务)
-
pleasure(旅游)
只要人在美国境内,就受美国法律管辖。因此他们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公民。
四、法院特别否定了"必须定居美国(domicile)"的理论
近年来限制出生公民权最大的理论就是:只有父母真正定居美国,孩子才应取得美国国籍。法院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否定这一理论。
法院指出:美国宪法里根本没有:
-
domicile
-
lawful
-
permanent
-
mother
-
father
这些字眼。
行政命令加入这些条件,就是自行修改宪法。
法院甚至专门指出:行政命令大量使用:
-
mother
-
father
-
lawful
-
temporary
这些词,但《第十四修正案》一个都没有
五、法院重新确认Wong Kim Ark仍然完全有效
这是判决最大的稳定作用。
法院认为: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仍然是解释出生公民权的核心判例。法院再次强调:无论父母是永久居民还是临时访客,只要孩子出生于美国,即属于美国公民(除极少数例外)。
六、法院明确了真正的例外只有哪些
法院反复强调:真正不适用出生公民权的人极少。
主要包括:
-
外国外交官子女(children of foreign ministers / ambassadors)
-
传统意义上的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
-
历史上的印第安部落特殊情形(现代已基本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除此之外,几乎所有人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属于美国公民。
七、对“来美生子”最大的影响
这也是华人最关心的问题。
(一)孩子出生取得美国国籍的问题
从宪法层面来说,这项判决几乎消除了争议。
也就是说:如果母亲:
-
B1/B2旅游签证
-
F1学生
-
J1
-
H1B
-
L1
-
O1
-
ESTA
-
非法居留
只要孩子出生于美国,原则上孩子仍然是美国公民。
因此,来美生子所依赖的“出生即取得美国国籍”这一法律基础,仍然存在。
(二)但是,并不意味着来美生子没有风险
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地方。出生公民权保住了,并不代表美国政府会鼓励来美生子。
未来政府仍可能:
1、加强签证审查
国务院完全可以:
-
拒签
-
怀疑申请人真实旅行目的
-
认定存在移民倾向
-
要求更多经济能力证明
这些都与出生公民权没有冲突。
2、加强边境检查
CBP仍可以:
如果认为:来美国真正目的就是生孩子,
并且:与签证用途不一致,
可以:
-
拒绝入境
-
当场遣返
这一权力没有因为本案受到影响。
3、加强公共福利追缴
如果使用:
-
Medicaid
-
公立医院减免费
-
公共福利
政府仍可以依法追缴费用,甚至影响以后签证申请。这同样与出生公民权无关。
4、签证诚信问题仍可能被严格审查
如果申请B1/B2时:明知已经怀孕,却故意隐瞒赴美生育目的,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仍可能涉及:
-
INA §212(a)(6)(C)(i)(欺诈或虚假陈述)
-
签证撤销
-
将来再次申请签证受到影响
因此,“孩子能取得美国国籍”与“父母是否违反签证规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八、未来真正可能发生的变化
我认为,未来美国政府的政策重点,可能会从否认孩子国籍,转向限制父母利用旅游签证赴美生育。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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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格审核孕妇的B1/B2签证申请;
-
更严格执行2020年以来关于“Birth Tourism”的领事签证政策;
-
加强入境口岸对临产孕妇的审查;
-
严厉打击组织、宣传、经营“赴美生子”产业链的机构;
-
加大对签证欺诈和医疗费用逃欠行为的执法。
这些措施并不改变出生公民权本身,因此在本判决框架下仍有较大的政策空间。
总结
这项判决最大的意义在于,它将出生公民权重新牢固地锚定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历史以及Wong Kim Ark判例之上,明确指出“受美国管辖”是指受美国法律约束,而不是要求父母具有永久居留身份或对美国具有所谓“完全效忠”。法院还特别否定了以父母是否“定居美国(domicile)”作为取得出生公民权条件的理论。
对于“来美生子”而言,这意味着孩子出生取得美国国籍的宪法基础得到进一步确认;但与此同时,签证申请、入境审查、签证诚信、公共福利使用以及针对“生育旅游”的行政执法,仍然可能持续趋严。换句话说,这项判决保护的是孩子的宪法身份,而不是赋予父母以旅游签证赴美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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