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澳大利亚移民局判定“假结婚”,如何处理?
有人称,作为靠移民立国的澳洲正在排斥移民,这种说法虽然有失客观,但如果硬说靠结婚这种手段便可以轻而易举获得澳洲身份,那绝对是一个法盲在痴人说梦。
国外风景
的确,这年头能获批一个移民申请实属不易。日益严格的移民审查制度无时不在刺激那些专爱动歪脑筋人的神经。越来越高的移民门槛和严刑峻法的审查制度使得那些想浑水摸鱼,蒙混过关的人迅速地浮出了水面。
难怪配偶签证的拒签率居高不下
当下,尚且不说漫长的审理时间,如果一个被递交的申请能较顺利地审理过关就已算是万幸了,倘若被拒签那算是不幸,但如果一个失败的申请能起死回生,真不知是哪辈子修来的福分了。
试想,如果您的配偶签证申请被移民局判定为“假结婚”,是否有点儿娶媳妇碰见送葬的感觉 – 真倒霉!假如您的案子在移民复审庭(AAT)胜诉了,可又被移民局驳回了,那岂不是有一种漏房偏遇连阴雨的晦气感- 倒霉透顶了!
谈及移民上诉,这里的门道不可等闲视之。这就好比救助一个溺水的生命。没经验的人会说“撞大运吧”,经验欠缺的代理会说“死马当活马医吧”,而经验老到的代理从接案开始就会力争做到“剑锋所指,一剑封喉”。
上诉庭的庭审答辩是对申诉者和其代理人经验与智慧的综合考验。
经验代理对答辩的态度是据理力争。然而,如果申诉者缺乏对法律的充分认识和经验指导,很容易坠入审理官提问的陷阱无法自拔。有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的婚姻是真实的,就一定能赢。结果吃了败仗还不知何原因。
上诉不是看谁能说,就算你生了一副四面佛的嘴,但说不到点上就是瞎扯,而且越涂越黑!不服,生气,都没用!想打官司找不对人,肯定还是没戏!
案件回顾
案情的起始要追溯到2010年,一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客人(以下称A女士)持旅游签证抵达澳洲。
她的签证上附有8503条款,本来是不能在境内申请其它签证的(难民除外)。 后来她没有按时回国,并就此“黑”了下来。
2012年,她与前夫在澳洲离婚,并于2013年跟澳洲公民(以下称B先生)结婚,婚后生有一子。
早在2012年底,A女士便开始委托专家为她策划移民申请。中间的过程暂不详解,让我们画龙点睛直奔主题。
根据法律,专家首先为A女士成功豁免了8503条款,确保她能留在境内递交配偶临居820签证。一年后,她成功获批了临居并在半年后递交了转永居801的申请。
2015年,就在申请貌似一切进展顺利,按部就班之际,情况却急转直下。
A女士突然接到移民局来信,要求她解释其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信中称,根据移民局掌握的信息,他们有理由相信A女士的丈夫一直和他前妻保持着夫妻关系,并在澳洲拥有共同财产。此外,移民局甚至严重质疑A女士和B先生的孩子不是他们亲生的!
这封来信犹如晴天霹雳,让这对夫妻晕菜了。虽然她们迅速向移民局作出了解释,但仍然没有被接受。很快,A女士的永居申请最终以因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的品行问题(移民法PIC 4020条款)而遭拒签。移民局的出手可谓迅雷不及掩耳,打得夫妻俩人目瞪口呆,一时找不到北。怒发冲冠之下,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我们比窦娥还冤!”。
此时,专家临危受命,再次出手继续帮助他们上诉。
经过一年漫长等待和专家精心的努力与据理力争,终于赢得了AAT(移民仲裁庭)上诉。
夫妻以为这下子可以万事大吉,开怀畅饮了。但没料到的是,移民局却偏偏不服AAT的判决,仍然固执己见地坚持他们的原判,并再次来信阐述对A女士婚姻真实性的严重质疑,而且明确要求A女士去做孩子的DNA亲子鉴定以最终判断婚姻的真实性。
义愤填膺的夫妻俩认为移民局是在故意刁难。任性的她们坚决不接受做DNA的要求。他们宁愿二次上诉AAT也不肯低头让步 - 任性!
于是,专家受托再次迎战AAT。
了解AAT上诉的人都知道,但凡“品行”这类的案子乃移民法实践中的硬骨头,可谓难中之难。相当多的败诉案例都是品行问题没过关的结果。即便是专业代理遇到这类棘手的案子也会因难以把握复杂的案情,难以拿捏胜算的把握望而却步。因此接案代理的从业经验和对移民法敏锐的洞察显得尤其重要。而赢得上诉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过审理官信任这一关。
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上诉来挽救一个失败的案子比重新开启一个新的申请不但难度大,付出多,经验指导是关键。
上诉依据的是法律,讲的是事实,但影响法官情绪与判断的却是情与理这两根神经的和谐互动。如果申诉人不能取信于审理官,一切都是瞎扯。如果申诉人被判定为不诚实,不可信,则从根本上与赢诉无缘。而掌握着申诉人生杀大权的审理官却是一言堂的,主观的,有些人甚至是相当武断的。本案中的庭审就是合理有效地运用了情理兼备这根杠杆,通过经验丰富的到位指导,在据理力争的条件下最终改变了审理官固有的印象,拨动了审理官断案的天枰,揭示了“造假”的真面目,还“谎言”以清白。
本案AAT二次胜诉再次验证了一个事实,审理官最看重的就是“品行和诚信,即对申诉人而言,失信等于自己在审理官面前编造假话,自己给自己扣上了一顶造假的帽子。而对审理官而言,申诉人的失信则意味着审理官失去对你的兴趣与好感,聆听与耐心,量情与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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