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离岸信托税务条款:全面解析信托契约中的税法奥秘
信托契约(trust deed)里与税相关的条款很少集中在一处。定义条款、受益人排除条款、受托人权力条款与信息披露条款里都会出现。
本文按这几处逐一介绍常见写法,并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做简单的初步分析。
为保密起见,本文引用的信托契约的英文条款,均已作过保密和脱敏调整,仅保留其结构与法律含义,不对应任何具体文件。
多数信托契约会在定义条款里给Tax一个尽可能宽的口径:"Tax" includes any duty, fee, tax or levy, together with any interest or penalty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ayment or late payment of any such duty, fee, tax or levy
参考译文:税,包括任何印花税、规费、税项或课征,以及与前述任何项目的缴纳或迟延缴纳相关的利息或罚款。列举是开放式的,不限于所得税,规费与各类课征同样包含在内。滞纳利息与罚款也写进去了,受托人日后动用信托财产清偿这些款项,不必再回头论证其是否属于"税"。
02、21号公告下的税,是不是这里的Tax
21号公告规范的是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不是受托人本身。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要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从文义上看,21号公告项下的个人所得税落在tax之内,相应的滞纳金与罚款也落在interest or penalty之内,契约定义覆盖得住。
但是覆盖得住不等于信托资产一定会用于支付税负。
具体是否属于21号公告的情形,请您咨询您的税务师。
税负的法定归属在委托人或受益人个人,不在信托。
受托人动用信托财产缴税,依据是契约赋予的权力,并非其自身的纳税义务。
这个区分在两个场景下显出分量:一是委托人已被排除受益(下文03的情况),二是配套征管公告要求受托人按纳税年度核算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协助个人完成申报与资料报送。协助申报属于行政配合,代为付税属于财产处分,二者不宜混为一谈。
03、排除人士(Excluded Person)与税
信托契约通常设有排除条款,把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列为排除人士(Excluded Person)。排除的法律效果是:在排除期间,该人不得以分配、借款或其他任何方式从信托取得收入或资本,受托人亦不得以使其间接受益的方式行使权力。
排除条款一般会保留一个例外:Nothing in the preceding exclusion provisions shall prevent a settlor who is an Excluded Person from exercising any statutory right to recover from the Trustees any income tax or capital gains tax which he has borne in respect of this Trust.
参考译文:前述排除条款不妨碍身为排除人士的委托人行使其法定权利,就其已就本信托负担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向受托人请求补偿。
委托人一旦被排除,从信托财产中取得任何价值都可能构成受益,进而击穿排除安排。
委托人自己缴纳的与信托相关的税,如果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报销,形式上是补偿,实质上是委托人从信托取得经济利益。
因此这一保留只在存在法定报销权(statutory right of reimbursement)时才放行,且限于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两类。
条款的措词是”行使法定权利”,而非授予受托人一项酌情补偿的权力。英国等设有法定追偿权的法域,委托人可以援引这一保留;但是,在中国法的21号公告下,是否有这个法定报销权并不明确,受托人可能会倾向认为没有中国对应的法定报销权。
21号公告把纳税义务落到居民个人身上: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取得分配的居民个人、被视同分配的关联居民个人。
同一个人如果是契约项下的排除人士,受托人既不能代缴也不能报销,中国法上又没有可向境外受托人主张的法定报销权,可能会产生mismatch,导致排除人士产生很重的税负义务,但却无法从信托资产中获得任何的款项纳税。
根据笔者长期经验,对于中国家庭而言,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把配偶、或是子女配偶批量列为排除人士,这一安排在21号公告框架下,是否会出现【应当缴税但是无法调用信托资产缴税】的情况,需要重新检视。
04、披露权力
信托契约一般不会允许受托人对税务机关沉默:The Trustees may make such disclosures concerning this Trust or the Trust Fund (including disclosure of any direct or indirect beneficial interests and of any dealings in such interests) as may properly be required by any competent authority or person, whether or not those requirements have the force of law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roper Law, and whether or not such disclosure could be enforced against the Trustees. This power extends to disclosure required under any legislation concerning the reporting or payment of Tax, any legislation regulating dealings in securities, and the rules of any stock exchange, regulated market or authority in any place where the Trust Fund is situate from time to time. The Trustees may make any such disclosure notwithstanding that it may be to their own advantage rather than that of any Beneficiary.
参考译文:受托人可就本信托或信托财产(包括其中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权益及该等权益的交易)作出任何有权机关或人士适当要求的披露,无论该等要求在准据法法域内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亦无论该等披露是否可对受托人强制执行。该权力及于任何有关税务申报或缴纳的立法、任何规范证券交易的立法,以及信托财产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或主管机关的规则所要求的披露。即使披露对受托人自身有利而非对受益人有利,受托人仍可作出。强制力不是前提。
"whether or not those requirements have the force of law"这一句把不具强制力的监管要求一并纳入可披露范围。利益冲突不是设立人抗辩的理由。”即使对受托人自身有利”这一句,是在事后争议中挡掉受益人以利益冲突为由的指控。
受托人可以通过这个条款,将税务合规与避免税务诉讼的利益,优先于受益人的个人利益。当然,根据笔者的经验,曾经有一些信托设立人,在富有经验的信托律师的帮助下,对这个条款做了很大程度的限缩,客户从而得到了更多保护。
具体情况,请审阅您的信托契约。
05、以信托财产缴税的权力
信托财产可以用于缴税,且范围很宽——纳税主体不限于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负有纳税义务之人。
条款通常还会打通收入与资本:The Trustees may apply any part of the Trust Fund or its income in discharging, settling or reimbursing any Tax of whatever nature and wherever arising which is or may become payable by any person anywhere in the world in respect of the Trust Fund or any part of it, or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transferred by, to or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Trustees, a Beneficiary or any other person interested under the trusts of this Trust, or in respect of their trusteeship. The Trustees may pay such Tax notwithstanding that: (a) the Tax is or may not be recoverable from the Trustees, a Beneficiary or any other person so interested by legal process in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is Trust is administered or elsewhere; and (b) such payment may be to the advantage or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rustees rather than of any Beneficiary. No person interested under this Trust shall have any claim against the Trustees by reason of such payment or application.
参考译文:受托人可动用信托财产或其收入的任何部分,用于清偿、了结或补偿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就信托财产、就由受托人、受益人或本信托项下其他利害关系人转让、受让或控制的财产、或就其受托人身份而应付或可能应付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即使(a)该税款在本信托管理地或其他法域内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向受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追偿,以及(b)该项支付对受托人自身而非对受益人有利,受托人仍可支付。本信托项下的任何利害关系人不得因该等支付或运用而向受托人提出任何请求。覆盖面很广。纳税主体不限于受托人,可以是任何人;地域不限于信托管理地,可以是世界任何地方;标的不限于信托财产本身,还包括经由受托人控制转让的财产以及受托人身份本身所生的税。即使该项税款在法律上无法向任何人强制追偿,受托人仍可支付。
一般来说,作为律师,我们会倾向于对该条款做扩张设计,原因是这样可以授权信托公司在更多情况下帮助客户完成个人的税负义务,给予客户更多考虑空间。
缴税权力条款位于契约附表的管理性条款部分,但受制于主文的排除条款。一旦某人成为了上文提到的“排除人士”,那么,受托人不能援引这一权力替排除人士缴税或报销税款,否则会违反信托中的排除安排机制。
针对产生的税务,是否缴税、缴多少、从收入还是从资本出,判断权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救济只剩下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项下的一般性审查。
06、契约中其他与税相关的条款
除上述几处外,契约中还有若干条款与税相关,值得留意:
- 费用与责任的报销权。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责任,可从信托财产中报销。税款本身不是受托人的责任,但受托人协助申报、配合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可报销范围。
- 赔偿与留置权。受托人因信托事务遭受损失的,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赔偿,并对信托财产享有留置权。税务争议如果导致受托人被追索或被罚,赔偿条款是其保障。
- 担保与预留。受托人可以为潜在的税务负债预留资金或设立担保,在分配前确保有足够资产应对可能的税务追缴。
- 变更准据法与管理地。受托人通常有权变更信托的准据法或管理地,税务考量往往是触发这一权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 收入预留与累积。受托人可以选择累积收入而不分配。21号公告要求分项申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契约中的累积条款如何与这一要求衔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权责发生制的分摊规则。契约可能规定收入与费用在各纳税年度间的分摊方式,与21号公告按年申报的要求相关。
07、结语
上述是基于一份匿名标准信托契约文本做的概要性分析。
具体的情况,需要每个律师针对不同客户设立的不同契约,结合不同司法辖区(如泽西岛、BVI、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等)的规则,进行单独个案分析。
如果您希望对您或者客户手上的离岸信托契约进行逐条检视,并希望重新考虑当年设立的信托契约是否符合家族安排和监管变化,欢迎后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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