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多克的天价学费:一纸不可撤销信托,惊醒全球家办与高净值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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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的天价学费:一纸不可撤销信托,惊醒全球家办与高净值人群

近日,传媒大亨默多克家族围绕“媒体帝国”控制权展开的激烈争夺,为全球高净值人群及家族办公室家办)敲响了警钟——这场现实版的“继承之战”,不仅涉及数十亿美元的财富分配,更因一纸不可撤销信托的修改风波,将家族财富传承的复杂性与法律边界推向了聚光灯下。

默多克家族信托案凸显了不可撤销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核心地位与潜在挑战。

这场持续数年的家族权力之争,本质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重新分配,最终以巨额现金补偿换取部分子女退出核心决策圈而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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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既展示了不可撤销信托在资产保护与代际规划方面的优势,也揭示出它在家族关系动态变化中可能出现的僵化与执行风险。

在全球财富管理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不可撤销信托已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传承目标的常见工具,但其在中国境内的应用仍面临法律适配、CRS合规和司法确定性等多重考验。

默多克家族信托案的演变与核心争议

默多克家族信托的设立可追溯至1999年,当时默多克与第二任妻子安娜离婚,为平衡多位子女的利益而设立“不可撤销家族信托”。

信托初始条款约定,待默多克去世后,其持有的福克斯和新闻集团投票权股份由四名年长子女——普鲁登斯、伊丽莎白、拉克伦和詹姆斯——平均分配,以此构建家族共同治理的制衡机制。

默多克本人则在生前保留了对信托的完全控制,通过受托人的任命维持对媒体帝国的实际影响力。

2023年,93岁的默多克宣布退休,并将董事长一职移交长子拉克伦。然而,随着子女间政治立场出现显著分化——拉克伦秉持保守主义,而詹姆斯与伊丽莎白则倾向温和甚至自由派路线——默多克担忧自己离世后,子女间的理念分歧可能导致传媒集团偏离原有立场甚至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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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向美国内华达州里诺市的一家遗嘱认证法院提出申请,意图修改信托条款,将控制权集中于拉克伦,取消其他子女的投票权。

法院最终于2024年12月驳回了默多克的请求,裁定其行为“缺乏诚信”,属“恶意操作”和“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默多克试图剥夺其他子女的平等权利,违背了信托设立时所作出的公平承诺,并可能损害受益人权益。这一判决充分彰显了不可撤销信托的法律约束力,法院坚决维护了信托原始条款的效力。

家族内部纠纷最终以“现金换退出”的方式达成和解:詹姆斯、伊丽莎白和普鲁登斯同意退出持有核心股权的信托并放弃受益人身份,以此换取每人约11亿美元的补偿,总额达3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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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托的核心资产随后被注入一个新设立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为拉克伦以及与邓文迪所生的两位幼女格蕾丝和克洛伊。

新信托持有福克斯公司与新闻集团相当比例的投票权股份,从而保障拉克伦对传媒帝国的绝对控制。

不可撤销信托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不可撤销信托指委托人一旦设立即无法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托安排,其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已永久转移至受托人。

与可撤销信托相比,不可撤销信托在法律上具备更显著的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功能,但也相应带来更高的不确定性。

就其法律构成而言,不可撤销信托需满足多项严格条件:

  • 委托人必须完全放弃修改、撤销或终止信托的权利;

  • 必须永久性让渡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所有与受益权利;

  • 信托目的需符合法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 信托条款须真正服务于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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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共同奠定了信托的不可撤销属性和法律效力。不可撤销信托的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资产独立——信托财产构成独立法律实体,与委托人个人资产彻底分离,有效抵御债权人追索;

  • 隐私保护——信托结构通常具有高度保密性,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息可不对外公开;

  • 税务优化——信托收益由受益人独立纳税,而非委托人,这在部分法域具有税负优势;

  • 持久稳定——信托一旦成立,即便委托人去世或发生其他变故,条款仍持续生效,确保传承的确定性。

相比之下,可撤销信托允许委托人在世时保留修改或撤销的权利,信托财产仍视作个人资产,可能面临债权追偿。

在税务处理上,可撤销信托的收入通常归由委托人报税,而不可撤销信托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这一差异使后者在特定情况下更具税务筹划价值。

默多克信托案的法理依据与启示

默多克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是否可在信托设立后调整条款。美国内华达州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不可撤销信托修改所应遵循的“善意原则”与“信托目的不可变更”理念。

法院认为,默多克意图“永久巩固拉克伦在集团内部的掌控地位”,且“完全未考虑这一变动对其他受益人与公司的影响”,因而拒绝其变更请求。

该判决揭示了不可撤销信托的三大法理原则:

  1. 信托目的稳定性——信托设立初衷必须得到维护,不因委托人意愿变动而随意更改;

  2. 受益人利益优先——信托须保障每一位受益人的法定权益,不得为部分人利益损害他人;

  3. 委托人权限受限——“不可撤销”的本质即意味着委托人须让渡控制权,否则信托将丧失法律效力。

默多克案带来的启示在于:不可撤销信托并非一劳永逸的安排,其结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家族关系可能发生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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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最初通过四子女平分投票权以实现家族共治,但在子女立场分化后却引发决策僵局,最终只能依靠巨额补偿重构权力。

这表明,信托设计需兼顾公平与效率,既保障受益人权益,也避免因过度制衡影响企业决策与发展。

在当前全球财富管理环境中,新加坡与香港作为亚洲两大金融中心,凭借其成熟的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与监管框架,已成为高净值家庭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理想之地。

通过家族办公室架构安排不可撤销信托,不仅可实现资产有效隔离与保护,还能优化税务负担,助力家族财富长期平稳传承。

新港两地法律体系与不可撤销信托的契合优势

新加坡与香港均采用普通法体系,与英美法系高度兼容,为不可撤销信托的设立与运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新加坡信托法以英国信托制度为蓝本,并进行本土化改进,形成清晰而现代化的法律框架。

依据新加坡《受托人法》与《信托公司法》,合格外国人信托(QFT)需满足“特定投资”条件,例如持有非新加坡公司股票或海外房产等。

一旦设立,其存续期最长可达一百年,且委托人可通过担任保护人角色以灵活调整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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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法律体系则更为成熟,2013年修订的《受托人条例》引入了多项创新机制,包括允许设立保留权力信托、无期限永续信托,以及反强制继承规则,使香港成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高效司法辖区。

香港普通法所遵循的“一物两权”原则——即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为信托资产提供了更强的隔离效果。

在一些案例中,即便信托文件在委托人生前未完全成立,仅凭书面指令(例如手写指示)亦可能得到法院认可。

两地法律对不可撤销信托的核心要求基本一致:均须满足“三个确定性”原则(意图明确、标的确定、对象清晰),且委托人必须永久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不得保留单方面修改或终止信托的权力。

但在具体实践中,香港允许委托人保留较多投资管理职能,而新加坡则倾向于通过保护人机制实现间接控制。

新港两地的资产保护与隔离机制

两地在资产保护方面均表现出色,但具体实现路径有所不同。

香港依托普通法系的判例传统,建立起灵活而强有力的资产隔离机制。香港法院通常严格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非能够证明委托人存在欺诈或恶意转移资产,否则债权人难以击穿信托安排。

新加坡的合格外国人信托(QFT)则通过严格的设立与管理条件强化资产保护。QFT要求委托人及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公民或税务居民,且必须由持牌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虽提高了设立门槛,却也增强了资产安全性。

新加坡法律对不可撤销信托中反债权人追索的条款更为严格,债权人须证明资产转移存在恶意方可主张权利,且举证责任较高。此外,新加坡还确立反强制继承规则,使家族资产不受本地继承法约束,更好地体现委托人意愿。

在控制权安排方面,香港允许委托人保留一定投资决策权,新加坡则主要通过保护人机制实现间接控制。香港的“一物两权”结构使委托人可通过保护人条款动态调整分配策略,提升信托灵活性。

新加坡QFT则要求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受益人范围与分配条件,但同时允许借助保护人条款保留一定的调整空间,以应对未来变化。

新港两地家办的设立流程与成本对比

在设立流程与成本方面,两地的差异较为明显,直接影响家族决策。

香港家族办公室的设立程序相对简便,通常可在三至六个月内完成,且无需经过前置审批。香港对单一家族办公室的要求包括最低资产规模2.4亿港元,并允许在境外设立资产持有实体,灵活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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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设立则较为复杂,通常需同时设立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双实体结构,审核周期可能长达十二个月以上。

新加坡的税收优惠计划分为13O、13U和13D三类,对应不同资产规模和要求。其中13O和13U可享受终身免税待遇,但须满足本地业务支出和雇佣非家族成员等条件。

在身份规划方面,新加坡13O/13U计划直接为家族提供就业准证(EP)和永久居民(PR)的申请通道,家族成员可在较短时间内提交移民申请。

香港的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计划则不直接附带身份安排,需通过“高才通”等计划另行申请,审批周期相对较长,但部分通道审批速度较快。

基于以上分析,高净值家庭在选择于新加坡或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及不可撤销信托时,应全面考虑资产结构、投资策略、控制权偏好与长期目标。

以下为具体建议:

若家族资产主要位于海外,尤其包含大量非新加坡本地资产,新加坡可能更具吸引力。

该结构对海外投资收益完全免税,设立后可长期稳定存续,特别适合希望实现资产集中管理与免税传承的家庭。但需注意,新加坡对本地营运支出和非家族雇员的要求可能增加运营成本。

对于持有加密货币、虚拟资产等新兴资产类别的家族,香港可能是更优选择。

2025年香港税收改革计划将虚拟资产纳入“统一基金豁免”(UFE)范围,享受利得税免税待遇,且香港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较为开放,支持其作为信托财产。

此外,香港允许通过全资控股公司投资住宅物业(须达到一定价值门槛),并可纳入投资移民计划,为家族成员提供居留权路径。

新加坡与香港作为亚洲两大金融中心,在家族办公室与不可撤销信托领域各具优势。

新加坡QFT对海外收益完全免税,适合资产主要位于海外、追求彻底隔离保护的家族;香港则提供无期限永续信托,并对加密资产等新兴类别更为友好,更适合需灵活控制与多元投资的家庭。

楹进集团在新港两地家族办公室设立与不可撤销信托架构方面具备丰富经验与专业能力,可依据家族实际需求与资产状况,提供精准匹配的设计与合规服务。

未来,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化与反避税趋势的强化,家族信托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家族应密切关注政策动向,依托专业机构持续优化信托架构,确保资产安全与传承目标在合规框架下得以实现。

通过专业团队的支持与科学的架构设计,高净值家族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复杂风险,实现财富的长期稳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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